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和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吴川市梅菉海聚格光伏安装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883MACWKX98XU):
我局查处关于余俊、黄自香等2人投诉吴川市梅菉海聚格光伏安装服务部拖欠员工工资一案,因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亚荣拒不接受劳动保障监察调查,且我局无法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亚荣取得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亚荣处于去向不明状态,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吴人社监催告字〔2023〕第170号)。责令你单位足额支付余俊的工资2550.00元以及加付赔偿金1275.00元,共计3825.00元;足额支付黄自香的工资2000.00元以及加付赔偿金1000.00元,共计300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
地址:吴川市海滨街道海滨二路 邮编:524500
联系人:陈志浩、黎赞 联系电话:0759-5586821
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2024年8月13日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吴 人社监催告字〔2023〕第170号
被催告人:吴川市梅菉海聚格光伏安装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883MACWKX98XU)
你单位因无故拖欠工人余俊2023年9月至2023年10月工资共计2550.00元、拖欠黄自香2023年8月至2023年10月工资共计2000.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于2023年1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吴 人社监理字〔2023〕第170号)。
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
我局地址: 吴川市海滨街道海滨二路 邮编: 524500
联系人: 陈志浩、黎赞 电话: 0759-5586821、5586851
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