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吴)环罚字〔2024〕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中航德源济安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伟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MA54BCH51G
住所(地址):吴川市大山江街道那贞村西北国道325线边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3月26日,根据自动监控国发平台提供的巡查数据异常线索,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吴川市振文镇大坡农场的振文镇镇区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污水处理厂正在处理污水,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水总排口(排放口编号:DW001)有污水正在排放,处理后的污水通过该废水总排口排入厂界外田沟后汇入石碇支渠下游最终进入谢村排灌渠;执法人员在对该污水处理厂的在线监控系统检查时发现,废水总排口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的水质自动采样器处于未开启状态,且检测仪器的采样管未连接水质自动采样器;废水总排口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中COD检测仪、氨氮检测仪、总磷检测仪、总氮检测仪的标液核查采样管分别放置在4个怡宝矿泉水瓶内,矿泉水瓶内装有未知成分透明液体;执法人员调取并查看你公司提供的2024年3月11日至3月26日的中控室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端录像发现,2024年3月11日至3月26日期间,每日均能看到你公司工作人员更换瓶内液体。经查,振文镇镇区污水处理厂由你公司建设和运营,已领取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0883MA54BCH51G012Q)并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该污水厂的废水在线监控系统已通过验收和备案,于2023年4月1日16时起与“湛江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实现联通。你公司更换监测样品,人为干预废水总排口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的正常采样监测活动,导致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的联网在线监测数据失真,属《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六)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规定的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于2024年4月2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名称,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伟峰、你公司运营的振文镇镇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经理戴**和操作工黄**、梁**的身份,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伟峰已授权委托项目经理戴**配合我局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事实;
2.**********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7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于3月28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上岗证复印件1份、广东中航德源济安环保有限公司在线监测系统运维服务委托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名称、与你公司的关系,以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负责该公司运维振文镇镇区污水处理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运维工程师陈**的身份;
3.我局吴川分局于2024年3月26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于3月27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检查照片和视频录像,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4.你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5.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7日在你公司中控室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端调取的录像,证明你公司自2024年3月11日至3月26日期间,将废水总排口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中COD检测仪、氨氮检测仪、总磷检测仪、总氮检测仪的标液核查采样管分别放置在4个怡宝矿泉水瓶内,并多次更换瓶内液体的事实;
6.我局吴川分局于2024年3月28日通过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调取的你公司振文镇镇区污水处理厂2024年3月10日至2024年3月27日的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曲线图和小时数据表格,证明该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数据在此阶段长期处于异常状态的事实;
7.你公司于2024年4月2日提供的《关于吴川市镇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捆绑打包PPP项目--振文镇镇区污水处理厂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吴川市镇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捆绑打包PPP--振文镇镇区污水处理厂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一般固体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复印件1份、《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广东中航德源济安环保有限公司部分监控点自动在线监控系统联网证明》复印件1份、《湛江市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资料备案回执》复印件1份、《关于吴川市镇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捆绑打包PPP--振文镇镇区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批复》复印件1份、《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振文镇污水处理厂排班表》复印件1份等,证明你公司是振文镇镇区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事实和你公司运营情况、该污水处理厂的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以及该污水处理厂已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监控点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已与“湛江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实现联通的事实;
8.我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4〕004号],责令你公司在接到《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篡改监测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并保障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可靠和有效。2024年4月24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复查,你公司水质自动采样器处于开启状态,出水口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中COD检测仪、氨氮检测仪、总磷检测仪、总氮检测仪的水样采样管分别连接水质自动采样器,已按照《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4〕004号]的要求进行整改。
我局吴川分局于2024年5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4〕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并提交了《申辩意见书》,我局于2024年6月7日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会,你公司申辩:1.你公司没有篡改监测数据的主观故意,因地方政府未支付ppp项目运营服务费,公司无力购买化学药剂,故采取此种方式借助在线检测设备系统检测污水是否达标,充其量只是技术层面的违规操作;2.地方政府长期拖欠ppp项目运营服务费在先,公司难以为继,无力承担工人工资和污水处理所需的化验药剂,对其使用行政处罚的手段逼迫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不符合合法行政原则和合理行政原则;3.环境违法行为非常轻微,没有造成环境污染事件及其他重大危害,未从中获利,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后已经第一时间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可以通过责令改正的方式达到处罚效果,无需另处高额罚款。综上所述,你公司请求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出发,减轻或免予对你公司的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1.根据你公司中控室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端录像和调查询问情况,更换瓶内液体系你公司主动作为,且你公司主观上明知会导致上传数据与实际排放废水的监测数据不一致仍然为之;即便如你公司申辩是为了借助在线检测设备系统进行检测污水是否达标,在完成检测后也应该及时恢复废水总排口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的正常采样状态,但根据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情况和证据,你公司一直未将其恢复正常采样状态,放任废水总排口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上传数据长期处于与实际不符的状态;对你公司关于没有篡改监测数据主观故意的申辩不予采纳;2.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你公司的法定义务;3.你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第三项申辩内容,且通过作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减少了化学药剂成本支出,我局在裁量处罚额度时已考量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表现形式、违法时长、污染物排放等违法情节,你公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不予处罚情形。综上,对你公司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4年5月1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4〕7号]1份、2024年5月17日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在做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的事实;
2.你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提交的《听证申请书》1份,证明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的事实;
3.你公司于2024年6月1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你公司书面委托戴**、程**为受托人,代为参加我局举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的事实;
4.我局于2024年5月2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湛(吴)环罚听通字〔2024〕7号]1份、2024年5月27日送达回证1份、2024年5月24日听证会公告1份、2024年6月7日行政处罚听证笔录1份,证明我局依法公开举行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的事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8.2裁量标准(“裁量起点”裁量权重10%;“行为表现形式为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裁量权重20%;“排污情况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权重0%;“排放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整改情况为限期内改正”裁量权重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5天以上”裁量权重15%;“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1次”裁量权重0%,裁量权重合计45%;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45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篡改监测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450,000.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59-5560711
联系地址:吴川市梅菉街道广沿路1号电子大厦二楼
邮政编码:524500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