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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4-07-16 17:00:1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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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 人社监罚字〔2024〕第112号

  被处罚单位:广东广宇玻璃有限公司

  地址(住所):湛江市吴川市黄坡镇325国道与塘企一级公路交汇处01号厂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MA54QD2429         法定代表人:钟汉武       电话:133****1112

  (案由):我局于2024年5月13日对你单位拖欠陈观娣、李久斌等12名工人2024年3月至2024年5月工资共计人民币116472.00元工资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

  (认定的事实):经查,广东广宇玻璃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未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或者备案手续。2.用工管理台账未按规定保存两年,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应当至少保存至劳动者离职后两年.我局已于2024年5月29日向你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吴人社监改字〔2024〕第112-1号),但你单位逾期未进行整改,经我局劳动监察大队多次督促履行未果。我局于2024年7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吴人社监罚告字〔2024〕第112号),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吴人社监改字〔2024〕第112-1号)及文书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吴人社监罚告字〔2024〕第112号)及文书送达回执、企业信息及相关当事人身份证明18份、《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7份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版),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我局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第一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四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你单位用工管理台账未保存两年的问题,拟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小写:¥3000.00);2.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为12名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或者备案手续,拟处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小写:¥1200.00);以上两项共拟处罚款人民币肆仟贰佰元(小写:¥4200.00)。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转账须知》),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直至自动履行为止,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