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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时间:2024-06-24 11:57:0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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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东莞市叶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C2F4MJ93):

  我局查处关于东莞市叶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拖欠吴川市振文镇新安村乡村振兴项目吴木水班组工人工资一案,因我局无法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叶洋生取得联系,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叶洋生处于去向不明状态,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吴人社监理字〔2024〕第58-2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地址:吴川市海滨街道海滨二路              邮编:524599

  联系人:陈志浩、黎赞                      联系电话:0759-5586821


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2024年6月24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吴 人社监理字〔2024〕第58-2号

  被处理单位:东莞市叶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C2F4MJ93)

  地 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赤岗南坊三巷18号201房    

  法定代表人:叶洋生                                电话:159****2567

  (案由)我局于2024年2月27日对宁广辉、彭康上、伍思松、彭轩弟、刘土旺、戴水华、吴亚文、何邓家、薛亚金等9人投诉惠州市广信诚建实业有限公司拖欠吴川市振文镇新安村乡村振兴项目吴木水班组2023年9月至2023年11月工资合计64067.00元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认定的事实) 经查,你单位作为吴川市振文镇新安村乡村振兴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将该项目工程分包给惠州市广信诚建实业有限公司,因你单位拖欠工程进度款,导致拖欠该项目吴木水班组宁广辉、彭康上、伍思松、彭轩弟、刘土旺、戴水华、吴亚文、何邓家、薛亚金等9名工人工资共计64067.00元。我局于2024年5月20日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吴人社监改字〔2024〕第58-3号),责令你单位限期足额清偿上述9人被拖欠的工资,但你单位逾期无正当理由未进行整改。我局于2024年5月29日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吴人社监理告字〔2024〕第58-2号),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2份、当事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11份、身份证复印件12份、《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确认表》1份、《农民工工资发放明细表》1份、《工程开工令》1份、《项目联营协议》1份、《振文镇新安村项目工程清单》1份、《乡村振兴项目施工协议书》1份、《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吴人社监改字〔2024〕第58-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吴人社监理告字〔2024〕第58-2号)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限期足额清偿上述9名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共计人民币陆万肆仟零陆拾柒元整(小写:¥64067.00)(拖欠工人工资明细表附后)。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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