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 人社监罚字〔2024〕第74号
被处罚单位:广东木公田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2MA552D55XA
地址:吴川市梅录街道沿江东岸30米路公建59号之三301室
法定代表人:麦婷婷 电话:188****7388
(案由):关于李宏谢等3人投诉广东建鑫建筑有限公司拖欠吴川市镇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捆绑打包PPP项目工人工资一案
(认定的事实):经查,你单位存在无故拖欠吴川市镇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捆绑打包PPP项目一工区李宏谢、林豪、龙亚齐3名工人工资共计106860.00元的违法行为,我局劳动监察大队已于2024年4月16日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吴人社监改字〔2024〕第74号),责令你单位限期足额支付上述工人被拖欠的工资,但你单位逾期未按上述文书要求进行改正,且经我局劳动监察大队多次督促履行无果。我局于2024年6月7日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5份,企业、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材料15份,《吴川市镇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捆绑打包PPP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确认表》2份,《工人工资发放表》12份,《工人考勤表》7份,《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吴人社监改字〔2024〕第74号)及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吴人社监罚告字〔2024〕第74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小写:¥15000.00)。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转账须知》),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直至自动履行为止,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