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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州市广信诚建实业有限公司)

时间:2024-05-27 11:05:4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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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人社监罚字〔2024〕第58号

  被处罚单位:惠州市广信诚建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097596233B)

  地 址: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人民南一路6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097596233B

  法定代表人:陈智军                                电话: 136****2777 

  (案由):我局于2024年2月27日对宁广辉、彭康上、伍思松、彭轩弟、刘土旺、戴水华、吴亚文、何邓家、薛亚金等9人投诉惠州市广信诚建实业有限公司拖欠吴川市振文镇新安村乡村振兴项目吴木水班组2023年9月至2023年11月工资合计64067.00元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认定的事实):经查,你单位存在无故拖欠吴川市振文镇新安村乡村振兴项目吴木水班组宁广辉、彭康上、伍思松、彭轩弟、刘土旺、戴水华、吴亚文、何邓家、薛亚金等9人2023年9月至2023年11月的工资合计64067.00元的违法行为,经我局责令改正逾期未进行整改。我局于2024年5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吴人社监罚告字〔2024〕第58号),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2份、当事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11份、身份证复印件12份、《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确认表》1份、《农民工工资发放明细表》1份、《工程开工令》1份、《项目联营协议》1份、《振文镇新安村项目工程清单》1份、《乡村振兴项目施工协议书》1份;《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吴人社监改字〔2024〕第58号)及送达回执和送达图片;《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吴人社监罚告字〔2024〕第58号)及送达回执和送达图片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二条第一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我局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小写:¥6000.00)。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转账须知》),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27日       

备注:1.罚款应直接上缴国库;2.本决定书一式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