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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4-05-14 15:56:1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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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 人社监罚字〔2024〕第89号

  被处罚单位:吴川市新豫鑫鞋材厂

  地址(住所):吴川市长岐镇黎屋村委会上流滩村梅化公路西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883L74559790C

  法定代表人:鄢秀琳           电话:137****3008

  (案由):关于梁伟欣投诉吴川市新豫鑫鞋材厂拖欠员工工资一案。

  (认定的事实):经查,你单位存在无故拖欠员工梁伟欣2022年11月-2024年3月工资共计59000.00元的违法行为。我局已于2024年4月16日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吴人社监改字〔2024〕第89-2号),你单位已于2024年4月23日支付工资30000.00元给员工梁伟欣,目前还存在拖欠员工梁伟欣工资共计29000.00元的违法行为,经我局劳动监察大队多次督促履行未果。我局于2024年5月7日向你单位留置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吴人社监罚告字〔2024〕第89号),但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2份、企业、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材料8份、《吴川市新豫鑫鞋材厂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确认表》1份、《支付凭证》1份、《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吴人社监改字〔2024〕第89-2号)及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吴人社监罚告字〔2024〕第89号)及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三)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重的情形。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小写:¥9000.00)。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转账须知》),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直至自动履行为止,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