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人社监罚字〔2024〕第41号
被处罚单位:广州精誉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夏北中路16号210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79993450F 法定代表人:周冠能 电话:020-36595639
(案由):我局于2024年2月6日对广州鸿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吴川碧桂园岭南盛世项目田井鹏班组温良健、刘腾飞等18名工人工资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
(认定的事实):经查,你单位是吴川碧桂园岭南盛世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完工后,劳务分包单位广州鸿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在无故拖欠田井鹏班组温良健、刘腾飞、温中详、王大雁、张甫梅、董国娥、田龙、欧静、黄殷雁、杨力、林云珍、冯成、刘大舟、高桥、高永涛、王一彬、代稳子、王强等18名农民工工资共计336558.00元的违法行为。你单位未按照规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时足额代发农民工工资,未对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对该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负清偿责任。我局已于2024年4月16日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但你单位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且经我局多次督促履行未果。我局已于2024年4月26日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吴川碧桂园岭南盛世建筑工地田井鹏班组拖欠工人工资确认表》1份、《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吴人社监改字〔2024〕第41号)及文书送达回执、银行转账记录8份、《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吴人社监罚告字〔2024〕第41号)及文书送达回执、企业信息及相关当事人身份证明18份、《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7份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版),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小写:¥19000.00)。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转账须知》),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直至自动履行为止,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