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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4-04-10 11:49:5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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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 人社监罚字〔2024〕第9号

  被处罚单位:广东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湛江市兴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中7号之三兴顺华庭商住楼三层02号商场A1-A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194578344D

  法定代表人:陈源                                电话:0759-2838929

  (案由):我局于2024年1月12日对吴川市镇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捆绑打包PPP项目拖欠工人工资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认定的事实):经查,你单位作为吴川市镇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捆绑打包PPP项目专业分包单位,将项目劳务分包给不具备工程承包资质和劳动用工资质的自然人陈良杰、王玺、陈景文、陈乐元、宁伟钧、彭桂华等人,并存在无故拖欠陈成恒、李城鑫、梁郁涛、梁彬、王木兴、苏世杰、李华荣等93名工人工资共计3056960.00元的违法行为,经我局责令改正逾期未进行整改。我局于2024年4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吴人社监罚告字〔2024〕第9号),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3份;《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44份;《工人工资确认表》7份;《班组劳务分包合同》6份;《劳务工人员考勤表》5份(2023年7-11月);《项目欠薪情况说明》2份;《吴川市镇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捆绑打包PPP项目劳务工资汇总表》1份;《电话回访情况》1份;各班组欠薪情况说明及对应工资发放表、支付凭证6份;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给乙方的支付凭证1份;《吴川市镇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捆绑打包PPP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企业、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材料105份;用工图片104份;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70份;工人提供的工资银行流水19份;欠薪情况说明57份;工人提供的考勤记录表7份;《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吴人社监改字〔2024〕第9-10号)及送达回执和送达图片;《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吴人社监罚告字〔2024〕第9号)及送达回执和送达图片等证据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二条第一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我局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小写:¥19000.00)。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转账须知》),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