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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龙达塑料复合彩印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4-01-22 18:15:2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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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吴)环罚字〔2024〕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龙达塑料复合彩印厂:

  投资人:龙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X177408067

  住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0月16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厂位于吴川市梅录人民中路的复合彩印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项目的印刷机、复合机没有开工生产,有*台吹膜机和*台制袋机正在生产。经查,该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废油墨空桶(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41-49)和废活性炭(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39-49),已建有一建筑面积约**平方米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现场检查时该废物贮存场所内存有**个废油墨空桶;该废物贮存场所为混砖结构房间,有两个开放式窗口,未完全密闭,地面为水泥材质,上铺设瓷砖,未设置液体导流和收集设施;综上,该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6.1.1贮存设施应根据危险废物的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包装形式和污染物迁移途径,采取必要的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以及其他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和“6.3.2贮存场可整体或分区设计液体导流和收集设施,收集设施容积应保证在最不利条件下可以容纳对应贮存区域产生的渗滤液、废水等液态物质”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厂于2023年10月16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名称和你厂投资人龙活的身份;

  2.我局吴川分局于2023年10月16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和视频录像,证明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厂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3.你厂于2023年10月16日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厂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4.你厂于2023年10月16日提供的《关于印刷油墨空桶回收的协议》复印件1份、《环境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以及危险废弃物贮存台账复印件,证明你厂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处置情况;

  5.你厂于2023年10月16日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资料复印件,证明你厂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情况;

  6.我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5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3年10月20日向你厂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3〕22号),责令你厂在接到《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完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和设施。2023年11月19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厂复合彩印项目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你厂已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完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和设施,在限期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吴川分局于2023年12月8日向你厂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3〕15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厂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厂未依法申请听证,但提交了《陈述申辩书》,认为你厂已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目前企业经营困难,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3〕15号),对你厂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经复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4.18裁量标准的规定,及时完成整改是你厂应尽义务,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时,亦已将你厂的及时整改情节作为裁量要素。因此,你厂的陈述申辩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3年10月19日作出的《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3〕22号)1份、2023年10月20日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责令你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2.我局吴川分局于2023年11月19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和视频录像,证明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厂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复查情况以及你厂的整改情况;

  3.我局于2023年12月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3〕15号)、2023年12月8日的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在做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的事实;

  4.你厂于2023年12月15日提交的《陈述申辩书》1份,证明你厂进行陈述申辩的事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4.18裁量标准(“裁量起点”裁量权重10%;“涉及危废数量2吨以下”裁量权重0%;“无同类违法行为”裁量权重0%;“限期内改正”裁量权重0%,裁量权重合计1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10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59-5560711

  联系地址:吴川市梅菉街道广沿路1号电子大厦二楼

  邮政编码:524500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