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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3-12-29 14:58:2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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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人社监罚字〔2023〕第133号

  被处罚单位:东莞市叶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赤岗南坊三巷18号201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C2F4MJ93

  法定代表人:叶洋生                          电话:159****2567

  (案由):我局于2023年10月7日对东莞市叶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拖欠吴川市振文镇陈屋村乡村振兴项目工人工资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认定的事实):经查,你单位承包了吴川市振文镇陈屋村乡村振兴项目工程,存在将吴川市振文镇陈屋村乡村振兴项目工程转包给不具备工程承包资质和用工资质的自然人钟建华,并存在无故拖欠高耀林水沟砌砖班组等11名工人工资合计77250元,拖欠陈华新水沟模板班组等8名工人工资合计103692元,拖欠刘天才班组等29名工人工资合计684974元,拖欠上述等48名工人工资合计865916元的违法行为,经我局责令改正逾期仍未整改完毕。我局于2023年11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吴人社监罚告字〔2023〕第133-2号),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目前你单位仍拖欠陈华新水沟模板班组2名工人工资合计23692元和刘天才班组18名工人工资合计381023元,合计仍拖欠20名工人工资404715元。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1份;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13份;《陈屋村建筑工地工人砌水沟工资班组拖欠工人工资确认表》1份、《陈屋村7月建筑工地装水沟模板及捣混凝土班组拖欠工人工资确认表》1份、《陈屋村8月建筑工地装水沟模板及捣混凝土班组拖欠工人工资确认表》1份、《吴川市振文镇陈屋村乡村振兴项目建筑工地刘天才班组拖欠工人工资确认表》10份、欠条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50份;《乡村振兴项目施工协议书》1份;工人施工图片6份;《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吴人社监改字〔2023〕第133-5号)(吴人社监改字〔2023〕第133-6号)(吴人社监改字〔2023〕第133-7号)及送达回执和送达图片;《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吴人社监罚告字〔2023〕第133-2号)及送达回执和送达图片等证据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转账须知》),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28日

                                       

  备注:1.罚款应直接上缴国库;2.本决定书一式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