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示公告

吴川市三浪迅发畜牧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4-23 17:21:22 来源:本网
【 打印 】

湛(吴)环罚字〔202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三浪迅发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084500423P

  法定代表人:陈亚振

  身份证号码:4408211971****1938

  详细地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月16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鸡粪处理厂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车间内堆存着大量旧鸡粪正在发酵,鸡粪发酵产生的恶臭气体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以上事实有2020年1月16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0〕1号),责令你公司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防止恶臭气体外排。2020年3月1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吴)环罚事告字〔2020〕1号),但你公司拒绝签收,所以我局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你公司,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吴)环罚事告字〔2020〕1号)以及送达回证等证明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以及《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修订)》第58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5560711

  联系地址:吴川市广沿路电子大厦1号2楼

  邮编:524500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