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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富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3-12-27 17:06:4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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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吴)环罚字〔2023〕2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富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7510618834

  住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吴川市王村港镇王村港路85号印刷品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没有开工生产。经查,你公司印刷品加工项目有*个生产车间,分别为注塑车间(生产塑料瓶盖)和印刷车间(印刷塑料标签),其中印刷车间在印刷时产生的污染物为VOCs废气和废弃油墨桶(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41-4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的规定,你公司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但截至2023年10月19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仍未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2023年11月9日,我局吴川分局对你公司发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3〕21号),责令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立即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向我局吴川分局备案。2023年11月20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印刷品加工项目进行复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已2023年11月15日于向我局吴川分局报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在期限内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于2023年9月8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名称和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起的身份;

  2.你公司于2023年9月8日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

  3.你公司于2023年9月8日提供的销售发票复印件1份、《工业固体废物回收协议》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1份,于2023年9月12日提供的2023年油墨用量记录台账复印件3份、2023年废油桶转运记录台账复印件3份、2023年《工业固体废物回收转移联单》复印件6份,证明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墨桶(危险废物)的事实;

  4.我局吴川分局于2023年10月19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你公司于2023年10月19日提供的《吴川市富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竣工环保验收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5.我局于2023年11月7日作出的《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3〕21号)1份、2023年11月9日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6.我局吴川分局于2023年11月20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和视频录像,证明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复查情况;

  7.你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提供的《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事实;

  8.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和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日,我局吴川分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吴)环罚事告字〔2023〕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依法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3年11月2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吴)环罚事告字〔2023〕8号)1份、2023年12月1日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权利的事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8.6裁量标准的规定(违法行为:未按规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整改情况: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按一般处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59-5560711

  联系地址:吴川市梅菉街道广沿路1号电子大厦二楼

  邮政编码:524500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