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中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吴)环罚字〔2023〕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江市中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亚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MA56PB5K3U
住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6月14日,根据《关于开展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吴川市覃巴镇蔡屋村西山砖厂旁西北泥路边的吴川市覃巴昊天橡塑制品项目的烟尘(颗粒物)在线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厂橡塑制品项目正在开工生产,生产工艺为“外购原料→破碎→脱硫→精炼→成品”,产生的生产车间废气和锅炉废气经1台喷淋吸收塔、1台干式雾化分离器、1台等离子UV光解机处理后通过18米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经查,吴川市覃巴昊天橡塑制品厂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属于重点管理,已安装烟尘(颗粒物)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该厂的烟尘(颗粒物)在线自动监控设备由你公司负责运维工作,你公司已于2022年12月20日与该厂签订《吴川市覃巴昊天橡塑制品厂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维技术服务合同》,委托运维时间为2023年2月15日至2024年2月15日。你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开始运维,主要开展日常维护、日常巡检、定期检修和设备检修。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运维的吴川市覃巴昊天橡塑制品厂烟尘(颗粒物)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存在以下不符合技术规范问题:
1.CEMS站房无UPS稳压电源,无温湿度计,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中6.4“监测站房内配电功率能够满足仪表实际要求,功率不少于8kw,至少预留三孔插座 5个、稳压电源1个、UPS 电源一个。”的要求;
2.该厂的在线监测设施是颗粒物在线自动监控系统,但检查发现站房内张贴的两份《CEMS 设备操作规程》中第五、十一、十二项内容与颗粒物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要求不相符,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 (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中10.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日常运行管理要求的10.1总体要求“CEMS 运维单位应根据 CEMS 使用说明书和本标准的要求编制仪器运行管理规程,确定系统运行操作人员和管理维护人员的工作职责。”的规定;
3.日常运维记录超期(已超过7天),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 (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中10.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日常运行管理要求的10.2日常巡检“....CEMS 日常巡检时间间隔不超过7d。”的要求;
4.现场在线仪器参数(颗粒物斜率、截距、速度场系数)未按照调试验收资料进行参数设置,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中7.2.3.2.3 准确度“b) 将7.2.3.2.2 获得的符合要求的校准曲线斜率和截距输入 CEMS 参数设置,对颗粒物CEMS 测量结果进行校准修正。”和7.2.3.3.2 准确度“b) 将7.2.3.3.1获得的符合要求的速度场系数平均值K 输入CEMS 参数设置,对烟气流速连续测量系统测量结果进行修正。”的要求;
5.现场反吹风机未开启,颗粒物检测仪无反吹气源,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中5.4.3 辅助设备要求的5.4.3.4“CEMS 应具有防止外部光学镜头和插入烟囱或烟道内的反射或测量光学镜头被烟气污染的净化系统(即气幕保护系统); 净化系统应能克服烟气压力,保持光学镜头的清洁:净化系统使用的净化气体应经过适当预处理确保其不影响测量结果。”的要求;
6.烟气水分仪测量数值长期为0,颗粒物、氧气、温度数据长期保持稳定(企业开停产无明显变化)。
上述发现的问题除了CEMS站房无UPS稳压电源不属于合同服务范围,其余的问题都属于合同服务范围。你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未能保障吴川市覃巴昊天橡塑制品厂烟尘(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我局于2023年8月10日对你公司发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3〕15号],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改正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保障吴川市覃巴昊天橡塑制品厂在线自动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2023年8月18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吴川市覃巴昊天橡塑制品厂CEMS 系统的站房和位于厂界西南侧的采样平台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CEMS站房已配备UPS稳压电源和温湿度计;CEMS运维管理制度与实际在线设备相符;日常运维记录正常(在7天范围内);烟气水分仪测量数值稳定;颗粒物、氧气、温度数据正常;现场反吹风机已开启,颗粒物监测仪有反吹气源;该厂厂界西南侧废气排放口所在的排气筒底部铁质弯头管口已用铁皮完全封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名称和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亚康、被委托人刘*光的身份;
2.我局于2023年6月7日印发的《关于开展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案源;
3.你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提供的《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维护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吴川市覃巴昊天橡塑制品厂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维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刘*光的《运营维护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吴川市覃巴昊天橡塑制品厂于2023年6月14日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是吴川市覃巴昊天橡塑制品厂CEMS设备运维单位的事实;
4.我局于2023年6月14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0张和光盘1张(内含视频),我局于2023年6月14日在颗粒物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调取的颗粒物在线自动监控数据复印件7份、氧含量在线自动监控数据复印件7份,以及我局于2023年6月14日对吴川市覃巴昊天橡塑制品厂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复印件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未能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吴川市覃巴昊天橡塑制品厂烟尘(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5.你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6.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8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9张,证明我局对你公司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复查以及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7.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4日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运营其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并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环境保护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3日,我局吴川分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吴)环罚事告字〔2023〕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依法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3年9月1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吴)环罚事告字〔2023〕4号)1份、2023年9月13日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权利的事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受委托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或者在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受委托单位在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28裁量标准(“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未能保障吴川市覃巴昊天橡塑制品厂烟尘(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按一般处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00)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59-5560711
联系地址:吴川市梅菉街道广沿路1号电子大厦二楼
邮政编码:524500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