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山雅生态农牧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吴)环罚字〔2023〕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山雅生态农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588275282K
法定代表人:宁华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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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群众投诉,2023年5月31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吴川市塘缀镇山雅水库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根据《吴川市山雅生态农牧有限公司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养殖场的生活废水和生产废水汇入沼气池处理,水质完全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已被GB5084-2021代替)后,用于本场外果树和农田的灌溉,不向外排放。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正在进行生猪养殖,养殖规模为母猪存栏约***头、猪苗存栏约***头,养殖废水的处理流程为“废水→集污池→格栅→厌氧池→沼液池→废水最终排放口进入收集池→外运灌溉”,废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处理后的养殖废水正通过废水总排放口排入收集池,吴川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公司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废水总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吴环监〔2023〕R02-011号)显示,你公司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养殖废水的化学需氧量为387mg/L、悬浮物为151mg/L,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农田灌溉水质基本控制项目限值”中水田作物水质控制限值(化学需氧量为150mg/L、悬浮物为80mg/L)的1.58倍、0.88倍。
我局于2023年6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3〕10号],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你公司的废水稳定达标排放。2023年7月11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进行生猪养殖,由于非洲猪瘟疫情严重,无法进入养殖场内检查。你公司现场提供了整改方案和广州忠国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所检测因子均达标。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名称和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宁华关、你公司销售经理***、场长***的身份;
2.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31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8张和光盘1张(内含视频),你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提供的与吴川市顺远农业发展专业合作社签订的林木灌溉协议书、清污记录汇总表(2023年3月-2023年5月),证明对你公司实施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3.吴川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于2023年5月31日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吴川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可以向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4.吴川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于2023年5月31日提供的《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复印件6份,证明吴川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人员陈荣德、陈雪嫒、谭梁容、李艮、李彦、朱明的资质;
5.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31日制作的《委托监测单》1份、《采样监测通知书》1份、《采样监测通知书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吴川分局执法大队委托吴川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公司总外排口养殖废水采样,进行执法监测的事实;
6.吴川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于2023年6月2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吴环监〔2023〕R02-011号)1份、吴川市环境监测原始记录表复印件9份,我局吴川分局于2023年6月7日作出的《监测结果告知书》1份、2023年6月12日的《监测结果告知书送达回证》1份,证明你公司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废水处理站总排放口排放的养殖废水超标,以及我局将该监测结果告知你公司的事实;
7.你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提供的《吴川市山雅生态农牧有限公司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吴川市环境保护局审批意见》(吴环审字〔2011〕41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项目废水的排放方式及执行标准;
8.我局于2023年6月9日发出的《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3〕10号)1份、2023年6月12日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9.你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10.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1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5张,你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提供的整改方案复印件1份和广州忠国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日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对你公司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复查以及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11.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3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2023年7月27日,我局吴川分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3〕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依法申请听证,但提交了书面申辩书。你公司辩称:1、你单位并非主观上故意超标排放污水,是因为当天生产员工搞卫生冲洗栏舍导致污水量增大,负责环保员工工作疏忽,没有和生产员工沟通好,未及时处理,疏忽大意造成的。环保局工作人员指出问题后,你单位立刻进行了整改。2、你单位是首次违法,且排放物浓度超标不是很严重,未造成严重后果。3、你单位是国家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企业,为我市的生猪保供,菜篮子工程做出了很大的贡献。这两年生猪养殖亏损严重导致公司支出困难,已经严重影响到工人工资、采购饲料等款项的支付。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3〕9号]或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给予免予处罚。
经复核,1、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节,也不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节,且“污水量增大”与“水污染物超标排放”并无直接联系,该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2、你公司养殖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悬浮物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水田作物水质控制限值的1.58倍、0.88倍,你公司所述“排放物浓度超标不是很严重”证据不足,该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3、你公司作为环保责任主体,理应严格按照《吴川市山雅生态农牧有限公司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意见,该养殖场的生活废水和生产废水经处理,水质完全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已被GB5084-2021代替)后方可用于本场外果树和农田的灌溉,确保处理后用于灌溉的废水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整改是你公司法定义务,该项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3年7月27日发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3〕9号]1份、2023年7月28日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在做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的事实;
2.你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提交的《环保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证明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但进行了陈述申辩的事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7.1裁量标准[“裁量起点”裁量权重7%、“超标因子数目2个”裁量权重2%、“排放B类水污染物”裁量权重0%、“排放口在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排放量50吨以下”裁量权重0%、“超标3倍以下”裁量权重5%、“近两年同类违法行为1次”裁量权重0%,裁量权重合计14%;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7%+2%+0%+0%+0%+5%+0%)×100万=14万],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140,000.00)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59-5560711
联系地址:吴川市梅菉街道广沿路1号电子大厦二楼
邮政编码:524500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