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源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吴)环罚字〔2023〕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源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MA4WY6K104
法定代表人:林富坤
住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我局吴川分局行政审批和环境监测辐射股移交的线索,2023年7月3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吴川市黄坡镇唐禄村的塑料果蔬筐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塑料果蔬筐生产项目处于设备安装阶段,还未投入生产,已建有废气治理设施(三级活性炭吸附净化装置)。经查,你公司塑料果蔬筐生产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十六项“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序号53“塑料制品业”的其他类,依法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公司塑料果蔬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编制完成,于2023年5月22日向我局吴川分局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我局吴川分局于2023年6月13日在吴川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受理公告,但该料果蔬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还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你公司就擅自于2023年6月15日,在租赁来的厂房内开始安装建设项目的生产设备,至现场检查之日止,已安装3台注塑机,还有2台注塑机和1台混料机未安装。
我局于2023年7月11日对你公司发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3〕14号),责令你公司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安装生产设备;你公司果蔬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该项目不得开工建设。2023年7月18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塑料果蔬筐生产项目进行复查。检查时,你公司已停止安装生产设备,但未拆除已安装的生产设备,也未见有开工生产痕迹。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我局吴川分局2023年6月30日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案件移送表》,证明本案案源;
2.你公司2023年7月3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名称和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富坤、你公司经理***的身份;
3.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2023年7月3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6张和光盘1张(内含视频),证明我局对你公司塑料果蔬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4.你公司2023年7月3日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5.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2023年7月18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我局对你公司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复查以及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6.你公司2023年7月3日提供的《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塑料果蔬筐生产项目的总投资额;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复印件1份,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2023年7月3日在吴川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截取的《吴川市源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塑料果蔬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受理公告》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塑料果蔬筐生产项目环评手续的办理情况;
8.我局2023年7月11日印发的《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3〕14号)1份、2023年7月11日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9.我局吴川分局2023年7月3日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2023年7月21日,我局吴川分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吴)环罚事告字〔2023〕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依法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3年7月2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吴)环罚事告字〔2023〕2号)1份、2023年7月21日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权利的事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1.1裁量标准(“裁量起点”裁量权重20%、“报告表类”裁量权重0%、“环境敏感区”裁量权重6%、“设备安装阶段”裁量权重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裁量权重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1次”裁量权重0%、“配合调查”裁量权重0%,裁量权重合计31%;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200万×5%=31%×200万×5%=31000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塑料果蔬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31,000.00)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59-5560711
联系地址:吴川市梅菉街道广沿路1号电子大厦二楼
邮政编码:524500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