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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粤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3-09-06 15:48:5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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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吴)环罚字〔2023〕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粤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MA51E15E2Q

  法定代表人:欧杰庆

  住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1月16日,我局吴川分局对你公司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就你公司存在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不符合规范等问题下达《限期改正通知》,要求你公司限期整改。2023年5月24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位于吴川市梅菉街道大廓口开发区(吴志权房屋)的汽车维修项目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营业,有工人正在进行机动车维修作业,机动车维修作业中产生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油漆桶、废机油滤清器、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建有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检查时里面存放有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机油滤清器等危险废物,该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为2m×2m×2.2m铁皮围蔽的小房,地面是水泥地面,墙脚和门口均未建有围挡,没有设置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和堵截泄漏的裙脚,违反《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中“6.2.2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6.2.5应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五分之一。”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3〕8号],责令你公司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要求完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2023年6月21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检查时,你公司已按责改要求对危险废物贮存间门口、裙脚用砖砌有30公分高的围挡墙,并涂有防渗漏涂料;盛装废机油的铁油桶用蓝色塑料托盘盛装,防止泄漏,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你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名称和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欧杰庆的身份;

  2. 你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提供的湛江天一腾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你公司与湛江天一腾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汽修行业-废矿物油回收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湛江天一腾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资质,以及你公司已与湛江天一腾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废矿物油回收服务合同的事实;

  3.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25日提取的《限期整改通知》复印件1份、签领表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就你公司存在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不符合规范等问题下达《限期改正通知》,要求你公司限期整改的事实。

  4.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24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4张和我局吴川分局制作的光盘1张(内含视频),证明我局对你公司贮存危险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5.你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6.我局于2023年6月5日发出的《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3〕8号)1份、2023年6月6日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7.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1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我局对你公司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复查以及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8.我局吴川分局于5月24日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2023年7月4日,我局吴川分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3〕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依法申请听证,也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书。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3年6月28日发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3〕8号]1份、2023年7月4日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在做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的事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4.18裁量标准(“裁量起点”裁量权重10%,“涉及危废数量2吨以下”裁量权重0%,“无同类违法行为”裁量权重0%,“限期内改正”裁量权重0%,裁量权重合计1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10%×100万=10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贮存危险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59-5560711

  联系地址:吴川市梅菉街道广沿路1号电子大厦二楼

  邮政编码:524500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