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 人社监罚字〔2023〕第75号
被处罚单位:吴川市今日派对酒吧
地址(住所):湛江市吴川市海滨街道创业路怡景花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MAC4T0NQX0
法定代表人:陈锡秋 电话:151****8243
(案由):收到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单反映你单位存在招用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7月17日对你单位关于用人单位遵守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认定的事实):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依法制定工资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2.未依法同所有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我局已于2023年7月20日向你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但你单位逾期未按要求全部改正完毕,仍存在未同所有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6份、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吴人社监询字〔2023〕第74号)、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吴人社监改字〔2023〕第75号)及文书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吴人社监告字〔2023〕第75号)及文书送达回执、员工花名册2份、员工考勤记录18份、员工工资支付表10份和银行代发流水1份、员工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20份、公司规章制度1份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9号),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我局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小写:¥8000.00)。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转账须知》),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直至自动履行为止,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