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吴)环罚字〔2023〕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59891
法定代表人:吴言坤
住所: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此处不予公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5月10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位于吴川市樟铺镇积美村的广湛铁路站前九标项目经理部二分部搅拌站项目进行检查。经查,该搅拌站生产工艺为“砂、碎石、水泥、粉煤灰→计量→搅拌→混凝土运输车→外运”,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有废水、粉尘、尾泥。现场检查发现,该搅拌站西面建设有一个未有棚盖、未硬底化的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占地面积约500平方米,场地堆放有沉淀池废水处理后产生的尾泥;根据你公司提供的固废处理台账,你公司自2021年8月以来,共对尾泥转移17次,转移重量总计7.99吨;该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未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第5.1.3条“贮存场和填埋场一般应包括以下单元:a)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b)雨污分流系统……”的规定建造防渗系统、雨污分流系统等防护措施。
我局于2023年5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3〕7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6月13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发现,你公司已对该搅拌站原西面建设的未有棚盖、未硬底化的固体废物堆放场进行开挖清理,场地的尾泥已经完全清理完毕;已在该搅拌站东面建设一个新的固体废物堆场,已完成场地硬底化建设,建有围挡和防渗措施,已经搭建棚盖,按要求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2023年5月10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名称和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言坤、你公司项目部二分部部长刘志的身份;
2.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2023年5月10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5张和光盘1张(内含视频),证明你公司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调查情况;
3.你公司2023年5月10日提供的《中铁十四局4#拌和站固废处理台账》复印件1份、过磅单复印件17份,证明你公司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固废数量;
4.我局于2023年5月26日作出的《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3〕7号)1份、2023年5月29日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5.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2023年6月13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我局对你公司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复查以及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
6.我局吴川分局2023年5月10日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2023年6月8日,我局吴川分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3〕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依法申请听证,但提交了《关于对二分部搅拌站行政处罚的陈述函》。你公司申辩:1、广湛铁路为国家和省重点项目,施工生产任务重、工期紧。今年为了响应省委省政府高质量发展指示要求,广湛铁路吴川段加大了生产任务,搅拌站一季度一直处于满负荷生产状态,在工作中难免存在一些管理上的漏洞。2、根据生产安排,搅拌站废水池中沉淀下来的固体废料将直接从废水池中捞出外运处理。该固体废料贮存场主要用于应对废料运输过程中出现的突发车辆运力不足而临时堆放废料,非经常、长期堆放固体废料的场所,每次存料量少、堆放时间短,而且在贮存场周边砌筑围墙,对环境影响非常有限。3、后续为从根本上解决该环境问题,已在搅拌站内按硬底化、上盖顶的标准设置一个固体废料临时贮存场,在投入使用前邀请我局进行验收;同时,在该固体废料临时贮存场投入使用前,将增加固体废料运输车辆并加强固体废料运输车辆管理,避免出现固体废料需要临时贮存的情况。恳请我局考虑以上陈述内容,对该次环境问题宽大处理,继续对你公司生产过程中的环境问题进行监督,并对相关整改工作进行验收和指导。
经复核,1、你公司提出的第1项申辩理由并非从轻处罚相关情节,我局对该项申辩不予采纳;2、该固废堆场从2021年开始启用,主要用于露天堆放、晾晒尾泥,场地未进行硬底化,部分污水渗入土壤,且你公司所述“对环境影响较小”证据不足,我局吴川分局对该项申辩不予采纳3、根据复查情况,你公司已按《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完成整改,但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是你公司的法定义务,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轻处罚的法定情形,我局对该项申辩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3年6月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3〕7号)1份、2023年6月8日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在做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权利的事实;
2.你公司2023年6月11日提供的《关于对二分部搅拌站行政处罚的陈述函》1份,证明你公司进行陈述申辩的事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4.10裁量标准( “裁量起点”裁量权重10%,“涉及固废5吨以上10吨以下”裁量权重10%,“无同类违法行为”裁量权重0%,“限期内改正”裁量权重0%,裁量权重合计2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20%×100万=20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59-5560711
联系地址:吴川市梅菉街道广沿路1号电子大厦二楼
邮政编码:524500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