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黄坡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吴)环罚字〔2023〕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黄坡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MA548RLY9T
住所: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不予公示
法定代表人:黄永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5月9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位于吴川市黄坡镇大岸灰炉边江堤外围的吴川黄坡碧桂园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吴川黄坡碧桂园建设项目已建成12栋商住楼和1栋商铺楼,其中有8栋商住楼共300户人入住生活;该项目建有生活污水经隔油池、三级化粪池,现场可见有生活污水正通过鉴江边新建的一个入河排污口外排入项目东面的鉴江。经查,吴川黄坡碧桂园建设项目由吴川市黄坡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你公司既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也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新建入河排污口,并于2022年8月10日建成后开始通过该排污口将吴川黄坡碧桂园建设项目的生活污水外排入鉴江。综上,你公司涉嫌实施了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江河新建入河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5月24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复查,你公司已将新建的污水入河排放口(坐标:北纬21°21′30″,东经110°37′22″)全部封堵,现场未见有污水外排,吴川黄坡碧桂园建设项目的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已全部通过污水管网接入黄坡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名称和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永清、你公司项目部工程经理冼小耀的身份;
2.2023年5月9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6张和我局制作的光盘1张(内含视频),证明我局对你公司涉嫌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江河新建入河排污口的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4.2023年5月24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我局对你公司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复查以及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排污口的设置、审批及排污情况建立档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排污口核查、整治和规范化管理,加强对排污口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3年5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3〕6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6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3〕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依法申请听证,但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你公司申辩:黄坡项目1#-8#楼生活排污管在2022年6月施工建设,8月投入使用。由于当时黄坡镇的永久市政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站未投入使用,故接入红线外西侧临时市政管道,该管道收集污水后纳入市政临时污水处理站。该站属于临时移动式污水处理站,由政府建设部门出资建设,建成于2021年8月并投入使用。在2023年2月份,永久管网投入运营使用,临时污水处理站退场,原有污水处理方式不继续使用。但未有单位告知你公司,同时该部分管道不属于你公司用地红线内,管道权属以及施工主体较模糊,故导致你公司未能及时接驳管网。在2023年4月份,环保部门连同住建部门向你公司指出污水排放方式违规,你司虚心接受意见积极整改,并于5月中旬完成排水改造,并上报环保部门。鉴于上述情况,你公司认为污水排放违法事宜,属于多方面原因造成,涉及多次市政排污改造,并非你司故意为之。另,接到整改意见后,你司态度认真诚恳,完成改造管道。故恳请我局支持项目建设及地产开发,以提高黄坡人居环境,对经济处罚进行酌情减免。
经复核,根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你公司作为吴川黄坡碧桂园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即便不具备将污水接入黄坡镇永久市政污水管网的条件,也应当依法报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才能在江河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3年5月18日印发的《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3〕6号]1份、2023年5月18日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2.我局于2023年6月7日印发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告字〔2023〕6号]1份、2023年6月8日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在做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的事实;
3.你公司提交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1份,证明你公司申请听证及陈述申辩的事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由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11裁量标准(限期内拆除,一般区域,有排污,罚款4万以上6万以下),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江河新建入河排污口”的环境违法行为,按一般处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5560711
联系地址:吴川市梅菉街道广沿路1号电子大厦二楼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