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 人社监罚字〔2023〕第71号
被处罚单位:广东宏冶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市莲路大龙村段31号52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MA55PL6TXF
法定代表人:李创明 电话:152****8304
(案由):我局于2023年7月5日对你单位拖欠吴川市镇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捆绑打包PPP项目所属的吴阳镇外围站点、塘缀镇、王村港镇和振文镇等污水处理厂运维人员工资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
(认定的事实):经查,你单位存在无故拖欠吴川市镇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捆绑打包PPP项目运营人员51名农民工2023年1-6月份工资共计929225.84元的违法行为。我局已于2023年7月20日向你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但你单位逾期未按要求全部改正,仍拖欠上述50名农民工工资共计724067.23元,经我局劳动监察大队多次督促履行未果。我局于2023年8月4日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逾期向我局提交申辩书。经复核,申辩理由不成立,我局不予采纳。
上述事实有《广东宏冶建设有限公司运维人员薪酬登记表》1份、《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18份、接受劳动保障监察委托书1份、《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吴人社监改字〔2023〕第71号)及文书送达回执、公司代发工资凭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吴人社监罚告字〔2023〕第71号)及文书送达回执、企业信息及相关当事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明。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版),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转账须知》),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直至自动履行为止,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