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吴川市滨江污水处理厂新增工业污水处理入河排污口设置补充论证报告的批复
吴环函〔2023〕163号
关于吴川市滨江污水处理厂新增工业污水处理入河排污口设置补充论证报告的批复
吴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报送的《吴川市滨江污水处理厂新增工业污水处理入河排污口设置补充论证报告》(简称《补充论证报告》)等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批复如下:
一、吴川市滨江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吴川市大山江街道城东中学斜对面(东经110°48′44.160″,北纬21°25′36.170″),占地面积405730.3平方米。本项目主要处理覃巴镇、博铺街道、海滨街道和大山江街道等镇街的居民生活污水,其生活污水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于2023年3月21日取得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的批复《关于吴川市滨江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批复》(吴环函〔2023〕85号)。因本项目新增收纳海滨街道、博铺街道、覃巴镇等镇街工业园区及国道G228两侧工业聚集区的工业污水,建设单位就新增工业污水处理对原入河排污口设置进行补充论证。《补充论证报告》就新增工业污水,对本项目的污水处理工艺进行调整,增加工业污水预处理和除磷装置,调整后的污水处理工艺为“粗格栅+预处理池+细格栅+曝气沉砂池+改良A/A/O生化池+二沉池+高密度沉淀池+高效纤维滤池+紫外消毒”。本项目占地面积、污水处理规模、服务范围、服务人口、排污口位置、入河方式等与《论证报告》相关内容一致,不作调整。
二、原则同意《补充论证报告》的总体结论。在全面落实《补充论证报告》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对策及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本项目新增工业污水处理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可行。根据《补充论证报告》结论,本项目经处理达标的尾水排入该厂东侧的流水河后汇入博茂减洪河。流水河为非功能水体,暂未定水质目标,博茂减洪河的水质目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本项目在正常工况或事故状况下排放的尾水,不会对论证范围内受纳水体的水质、水生态和第三者造成明显的不利影响,其论证范围内受纳水体的水质均可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要求。
三、同意本项目设置一个排污口,排污口设置类型为改建,为混合污水入河排污口,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入河方式为暗管,尾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中的较严者。排污口基本信息详见附件。
四、你单位须严格执行入河排污口相关管理制度,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确保尾水持续稳定达标排放。严格落实环境风险对策及措施,定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防止发生污染事故,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五、你单位须按有关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加强现有入河排污计量及水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确保废水在线监测仪器设备正常运行,并将实时监测数据接入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监控平台;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基本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六、应在排污管道留出观察窗口,并按规范设置入河排污口标志牌。
七、若该入河排污口暂停使用、永久封闭或者排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你单位应当及时向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报告。若该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放方式、排放主要污染物及排放量发生变化,需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并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附件:吴川市滨江污水处理厂新增工业污水入河排污口信息表.doc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