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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除就业性别歧视 保护妇女劳动权益的通知

时间 :2023-05-06 17:54:19 来源:本网 字体:      

吴川市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女职工是我国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我市广大女职工秉承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半边天”精神,不断拼搏、奋勇争先,用智慧和才干在全市高质量转型发展中创造了无愧于时代的成就,彰显了新时代巾帼力量。为进一步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消除就业性别歧视、身份歧视问题,实现女性依法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现就“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保护妇女劳动权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二、用人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三、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履行招聘信息发布审核义务,及时纠正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行为,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五、各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发现招聘活动和招聘信息中有上述性别歧视行为的,要立行立改,消除就业歧视信息,否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查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因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广大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坚决执行妇女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将落实女职工五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生理期、更年期)保护政策,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性骚扰,保障女职工劳动就业、职业发展、薪酬待遇等权利作为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优化女职工就业、生存、生活环境,助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广大妇女更好地参与全市经济社会建设!

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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