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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大山江利路通鞋厂经营者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3-03-21 11:57:0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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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吴)环罚字〔2023〕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华玉(系吴川市大山江利路通鞋厂经营者):

  经营项目名称:吴川市大山江利路通鞋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883MA51G9ET5P

  经营场所:吴川市大山江林井村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9月28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到你经营的位于吴川市大山江林井村旁的吴川市大山江利路通鞋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鞋厂正在开工生产。检查发现,你鞋厂安装有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车间未密闭,生产车间内安装有10台机械式抽风机(3台大抽风机、7台小抽风机)直接与外环境联通,其中,2台大台抽风机正在运转,将车间内的空气抽到外环境,生产车间里面窗户和大门均处于打开状态。经查,你鞋厂生产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虽已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生产,也未能形成负压。

  以上事实,有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2022年9月28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和录像等证据为证。

  你经营鞋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2年10月13日向你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2〕27号],责令你鞋厂立即密闭生产车间,拆除机械式抽风机;无法密闭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2022年11月2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2〕20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申请。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未依法申请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2〕27号]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2〕20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14裁量标准(排放口所在区域为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罚款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按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5560711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