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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粤贵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3-03-14 16:40:0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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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吴)环罚字〔2023〕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粤贵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MAC327FR8E

  法定代表人:李明飞

  住所:吴川市覃巴镇覃文村广湛公路南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0月19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经营的位于吴川市覃巴镇覃文村广湛公路南面的原由自然人杨德贤投资建设的吴川市覃巴粤贵金属经营部废旧铜线回收项目(吴川市覃巴粤贵金属经营部经营者为杨德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0883MA51MBQD9L。杨德贤于2022年10月25日注销了该经营部,于2022年10月26日变更设立了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吴川市粤贵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并申办了新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883MAC327FR8E)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项目已完成场地的平整、地磅的建设,正在进行生产设备进场、安装工作,还未投入生产。经查,废旧铜线回收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十九“废旧资源综合利用业42”中的废电线电缆加工处理类别,按规定该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但该废旧铜线回收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即于2021年12月开工建设,总投资额为191.52万元。

  以上事实,有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2022年10月19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和录像,以及你公司提交的投资额证明材料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2年11月8日向你公司经营的吴川市覃巴粤贵金属经营部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2〕29号],责令你公司经营的吴川市覃巴粤贵金属经营部立即停止“废旧铜线回收项目”的建设;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予批准前,不得开工建设。2022年11月25日向你公司经营的吴川市覃巴粤贵金属经营部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2〕2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依法申请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2〕29号]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2〕22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1.1裁量标准(裁量起点20%+报告表类0%+一般区域0%+设备安装阶段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8%+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0%+配合调查0%=33%,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33%×191.52万元×5%=31600.8元)的规定,对于吴川市覃巴粤贵金属经营部“废旧铜线回收项目”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作为经营者的你公司处该项目总投资额1.65%的罚款,即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陆佰元零捌角(¥31,600.80)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5560711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