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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豪建石材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3-02-09 15:45:4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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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吴)环罚字〔2022〕2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钟智耀(系吴川市豪建石材厂经营者):

  经营项目名称:吴川市豪建石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883MA4W2HER04

  经营场所:吴川市大山江镇山基华村旁(梅录往吉兆方向右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5月31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位于吴川市大山江镇山基华村旁(梅录往吉兆方向右侧)的吴川市豪建石材厂(废水排放口位于人居环境敏感区内)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厂正在生产,南车间生产时产生的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排入村集水渠,最终排入厂界南面的水塘。吴川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厂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吴环监〔2022〕R02-014号)显示,你厂外排生产废水的悬浮物浓度为152mg/L,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悬浮物浓度为100mg/L)的0.52倍。

  以上事实,有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2022年5月31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录像和吴川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2022年6月1日制作的《监测报告》(吴环监〔2022〕R02-014号)等证据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11日向你厂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2〕13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厂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厂未申请听证,提交陈述申辩材料。申辩意见如下:1、初次违法,请求从轻处罚;2、立行立改,未造成较大影响;3、积极整改,达标排放;4、认错态度诚恳,及时改正错误,于2022年7月15日主动在《湛江日报》A06版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经核查,你厂的申辩意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采纳你厂的申辩意见,从轻给予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7.1裁量标准[裁量起点7%+超标因子数目1个0%+排放B类水污染物0%+排放口在人居环境敏感区3%+废水日排放量50吨以下0%+超标3倍以下5%+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0%=15%,计算公式:15%×100万元=15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按行政处罚告知罚款金额(¥150000)的40%降低处罚,由于降低后的罚款额(¥90000)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100000),因此,决定对你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厂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石材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5560711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