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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塘㙍镇中心卫生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3-01-19 17:04:3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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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吴)环罚字〔2022〕1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塘㙍镇中心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8834562371107

  法定代表人:龙比麟

  住所:吴川市塘㙍镇解放路四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3月29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卫生院进行“双随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卫生院正在运营,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运营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通过法定的废水排放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我局吴川分局委托深圳市粤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卫生院外排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检测报告》[YHK20220329(6624)003]显示,你卫生院外排的废水中氨氮浓度为54.3mg/L,粪大肠菌群数≥ 2.4 × 104  MPN/L,分别超过《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氨氮排放标准为15mg/L,粪大肠菌群排放标准为500MPN/L)的2.62倍、47倍。

  以上事实,有我局吴川分局2022年3月2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检测报告》[YHK20220329(6624)003]、现场检查照片和录像等证据为证。

  你卫生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24日向你卫生院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2〕8号],告知你卫生院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卫生院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卫生院书面提交陈述申辩书,申辩理由如下:1、及时改正,未造成较大影响;2、积极整改,采取措施确保达标排放;3、防疫支出资金较大,财政困难;4、废水经处理后已接入污水处理厂,应采用《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的预处理标准(氨氮无排放浓度限值,粪大肠菌群排放标准应为5000),超标倍数应为3.8倍。

  经复核,你卫生院情况如下:1、你卫生院已整改完成,《检测报告》(PHT457622896)显示废水达标排放;2、你卫生院外排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再经镇级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外排,我局对你卫生院申辩意见予以采纳,你卫生院外排废水应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预处理标准(氨氮无排放浓度限值,粪大肠菌群数为5000MPN/L),即氨氮未超标,粪大肠菌群数超标倍数为3.8倍,我局根据此标准重新裁量罚款金额;3、你卫生院在2022年4月29日《湛江日报》A06版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

  综上,你卫生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7.1裁量标准[计算方法: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元。其中,裁量百分值总和=裁量起点7%+超标因子数目1个0%+排放B类水污染物0%+排放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0%+废水日排放量50吨以下0%+超标3倍以上8倍以下8%+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0%=15%,即罚款金额=15%×100万元=15万元]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卫生院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罚款金额(¥150,000元)的40%降低处罚,但因降低后的罚款额(¥90,000元)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100,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卫生院给予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卫生院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卫生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5560711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