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龙达塑料复合彩印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吴)环罚字〔2023〕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龙达塑料复合彩印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X177408067
经营场所:吴川市梅录人民中路
投资人:龙活
身份证号码:4408211958****0317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群众投诉,2022年10月10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厂位于吴川市梅录人民中路的印刷品印刷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厂位于厂区北侧一层的印刷车间有两条印刷生产线正在生产,但车间南侧的三扇窗户和车间东侧的两扇窗户处于敞开状态,印刷、复合、制袋工序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生产过程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通过敞开的窗户向外环境排放,在厂区外能明显闻到臭味。经查,你厂该项目生产工艺为:原料→吹膜→印刷→复合→分切→制袋→成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的污染物为挥发性有机废气。你厂建有三套废气处理设施,废气通过管道收集到喷淋头,经过UV光解后由楼顶烟囱向外环境排放。我局吴川分局于2022年10月12日,对你厂发出《限期改正通知》,要求你厂立即停止印刷品印刷项目生产车间未密闭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在三十天内完成废气治理设施的升级改造。2022年10月17日,我局吴川分局再次检查时发现,你厂区西侧一层的印刷车间内有一条印刷生产线正在生产,车间西侧的三扇窗户处于敞开状态,该印刷车间未密闭,未形成负压,未按照《限期整改通知》要求进行整改。
以上事实,有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2022年10月10日、2022年10月17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和录像、《限期改正通知》以及送达回证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2年11月2日向你厂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2〕28号],责令你厂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11月17日向你厂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2〕21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厂未依法申请听证,但书面提交了《关于我厂被贵局行政处罚的陈述》。陈述事项如下:一、已对有废气产生的复合车间进行改造,车间外向窗户固定关闭,复合机用铝合金、玻璃100%密闭处理,内加装柜式空调机,实行净化、无尘复合(此工程已完成);二、委托湛江睿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原有废气处理设备进行一次全面升级维护和整改;三、委托湛江睿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原有三套废气处理设备的基础上再增加活性炭一体机2台、离心风机2台,使废气升级处理,以求达到更好的效果(此工程正在进行)。四、近年来由于疫情的严重影响,本厂已处于半停产状态,开工率不足50%,经营十分困难。综上,有错即改,请求从轻处罚。
2022年12月9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厂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发现,你厂已按照要求密闭生产车间,可打开的窗户已密闭;废气处理设备已进行升级改造,加装活性炭吸附设备,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经你厂主动申请,你厂于2022年12月9日在《湛江日报》A09版刊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向社会公开道歉,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和环保守法的承诺。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厂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的条件,我局酌情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2〕28号]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2〕21号]及送达回证、2022年12月9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相片,以及你厂提交的《关于我厂被贵局行政处罚的陈述》《生态环境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请书》、2022年12月9日在《湛江日报》A09版刊登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14裁量标准(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且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位于环境敏感区域或限批区;罚款金额“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取中间值,罚款人民币5万元。)”,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并综合考量你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效果、污染物排放情况等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按听证告知罚款金额伍万元整(¥50,000.00)的40%降低处罚,即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5560711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