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绿色安保猪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吴)环罚字〔2022〕2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绿色安保猪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696461082R
法定代表人:李伟杰
住所:吴川市工业长廊(325国道覃榜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线索,2022年7月27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位于吴川市工业长廊(325国道覃榜村)的生猪屠宰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生猪屠宰项目正在运营,配套的废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经查,你公司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2021年9月17日,我局印发了《关于做好湛江市2021年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工作的通知》,要求你公司必须于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并稳定联网;2021年12月27日,我局召开湛江市2021年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工作推进会,敦促你公司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工作;2022年1月7日,你公司安装完成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运行;2022年7月27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仍未按照要求完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工作。
以上事实,有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2022年7月27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和录像,以及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湛江市2021年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工作的通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湛江市2021年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工作推进会的通知》及其会议签到表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2年8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2〕24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8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2〕1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依法申请听证,但书面提交了《环境处罚申辩书》。申辩事项如下:1、对存在的问题及批评表示接受,并愿意立即改正,争取在2022年8月底完成设备监控联网;2、依据法律处罚过重,希望批评教育即可;由于今年疫情反复,市场消费低迷,业务量低下,导致经济紧张,与监控设备厂家未能履行合同上的资金问题,故未能按照规定及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综上,请求减免处罚。
2022年9月5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发现,你公司已完成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的联网工作。
经你公司主动申请,你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在《湛江日报》A09版刊登《企业环保公开致歉书》,向社会公开道歉,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和环保守法的承诺。
经核,我局认为你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的条件,但在我局下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之后方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也不属于《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所列情形。我局部分采纳你公司的申辩意见,酌情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2〕24号]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2〕19号]及送达回证、2022年9月5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相片,以及你公司提供的与“在线监控值守”的微信会话信息截图、2022年9月6日在《湛江日报》A09版刊登《企业环保公开致歉书》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8.31裁量标准“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或未联网,排放口在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并综合考量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效果等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环境违法行为,按行政处罚告知罚款金额陆万伍千元整(¥650,00.00)的40%降低处罚,即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玖千元整(¥390,00.00)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5560711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