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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雄达铝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2-12-14 09:54:3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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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吴)环罚字〔2022〕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雄达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440883MA56D74W9P

  法定代表人:黄诗丽

  住所:吴川市大山江街道那贞村砖厂南面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3月22日15时,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位于吴川市大山江街道那贞村砖厂南面厂房的废铝线加工项目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在生产,水洗环节产生的废水经四级沉淀池处理后部分循环回用,部分经溢流口向厂区南面的下水道排放口排放到大山江分洪河。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你公司废铝线加工项目行业类别属名录中序号第93“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且你公司废铝线加工项目以废电线电缆加工为主,包含水洗工艺,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水污染物。经查,你公司实施了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2022年3月22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和录像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19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2〕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书面提交陈述申辩书:“一、经废水检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未超标,未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二、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态度积极,主动联系第三方公司按要求整改,消除环境隐患,望以教育为主,经济处罚为辅,减轻或减免处罚。”2022年4月23日,你公司在《湛江日报》A05版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

  综上,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5.1裁量标准[计算方法: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元。其中,裁量百分值总和=(裁量起点10%+简化管理0%+排放B类水污染物0%+生态环境敏感区以外的区域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4%)=14%,故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元=14%×100万元=14万元]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即给予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5560711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