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泽强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吴)环罚字〔2022〕2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叶泽强:
身份证号码:4408831983****1910
住址:广东省吴川市樟铺镇贵文村4号
工作单位:吴川网雨大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6月30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吴川市振文镇佛仪村的吴川网雨大精神病医院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精神病医院建设项目正在经营。经查,该精神病医院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于2020年8月27日投入使用;你作为吴川网雨大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行政科科长,负责吴川网雨大精神病医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对该精神病医院建设项目“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以上事实,有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2022年6月30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和录像等证据为证。
吴川网雨大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你作为直接负责吴川网雨大精神病医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主管人员,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2年7月18日向你所在的吴川网雨大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2〕25号],责令该公司在接到责改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按规定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2022年8月5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2〕17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未依法申请听证,书面提交陈述申辩书。申辩事项如下:1、对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存在问题,接受批评指正并表示接受;2、因工作较多,环保设施、设备投入使用后每月第三方检测均达标,导致本人疏忽跟进环保设施验收工作;3、立行立改,希望将罚款改为批评教育或从轻处罚。
2022年8月17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所在的吴川网雨大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该公司已启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9月17日,该公司组织开展竣工验收会,专家组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经你主动申请,你于2022年8月17日主动在《湛江日报》A09版刊登《环保公开致歉书》,向社会公开道歉,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和环保守法的承诺。
经核,我局认为你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的条件,但在我局下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之后方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也不属于《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所列情形。我局采纳你的申辩意见,酌情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2〕25号]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2〕17号]及送达回证、2022年8月17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相片,吴川网雨大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提供的《吴川网雨大精神病医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验收报告公示页面截图,以及你提供的2022年8月17日在《湛江日报》A09版刊登《环保公开致歉书》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1.8裁量标准(裁量百分值总和=限期内改正为25%+报告表类0%+排放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5%+已建成,但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0%+建设项目地点为一般区域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11%+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0%+配合调查0%=41%,计算公式: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20万元=41%×20万元=8.2万元)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你作为直接负责吴川网雨大精神病医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主管人员,我局决定对你按行政处罚告知罚款金额(¥82,000.00)的4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49,200.00)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50,000.00),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即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5560711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