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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网雨大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2-10-18 09:25:0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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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吴)环罚字〔2022〕2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网雨大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MA4UUCFB3J

  法定代表人:严小凤

  住所:吴川市振文镇佛仪村(原振文华粤家用电器制品厂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6月30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位于吴川市振文镇佛仪村的吴川网雨大精神病医院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精神病医院项目正在经营。经查,你公司精神病医院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于2020年8月27日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2022年6月30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和录像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2年7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2〕25号],责令你公司在接到责改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按规定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2022年8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2〕1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依法申请听证,但书面提交陈述申辩书。申辩事项如下:1、因抽调人员支援核酸检测等原因,医院工作人员紧张,疏忽跟进验收工作;2、希望将罚款改为批评教育或从轻处罚;对“未验先投”的行为深感自责,深刻检讨,但环保设施、设备投入使用后运转正常,管理到位,多次第三方检测均达标,未造成环境污染的不良后果,请在处罚时予以考量;3、立行立改,保证在60天内完成整改;4、经济困难,系初犯病立即整改,希望免除或减轻处罚。

  2022年8月17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你公司已启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9月17日,你公司组织开展竣工验收会,专家组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经你公司主动申请,你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主动在《湛江日报》A09版刊登《环保公开致歉书》,向社会公开道歉,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和环保守法的承诺。

  经核,我局认为你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的条件,但在我局下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之后方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也不属于《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所列情形。我局部分采纳你公司的申辩意见,酌情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2〕25号]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2〕16号]及送达回证、2022年8月17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相片,以及你公司提供的《吴川网雨大精神病医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验收报告公示页面截图和2022年8月11日在《湛江日报》A09版刊登《环保公开致歉书》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1.8裁量标准(裁量百分值总和=限期内改正为20%+报告表类0%+排放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5%+已建成,但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0%+建设项目地点为一般区域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11%+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0%+配合调查0%=36%,计算公式: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元=36%×100万元=36万元)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按行政处罚告知罚款金额(¥360,000.00)的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180,000.00)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200,000.00),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即给予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5560711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