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华侨日用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吴)环罚字〔2022〕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华侨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194680226K
法定代表人:曾宪华
住所:广东省吴川市大山江那靖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5月13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吴川市大山江那靖村的吴川市华侨日用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一台燃烧生物质锅炉处于停运状态,但尚有余热。经查,你公司0.5t/h锅炉燃烧废气经约3m高烟囱排放,烟囱高度不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中表4燃煤、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为20m的规定。你公司存在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2022年5月13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和录像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30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吴)环罚事告字〔2022〕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10裁量标准“裁量起点10%+排放口所在区域: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0%+B类污染物0%+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口数量1个0%,罚款金额=10%×20万元=2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5560711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