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仙武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吴)环罚字〔2022〕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许仙武(系吴川市塘缀廉鑫建筑材料加工场经营者):
个体户名称:吴川市塘缀廉鑫建筑材料加工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883MA53Y3Y09A
经营场所: 吴川市塘缀镇志埇村中间山恒达砖厂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4月14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到你经营的位于吴川市塘缀镇志埇村中间山恒达砖厂旁的吴川市塘缀廉鑫建筑材料加工场洗沙项目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加工场洗沙项目正在洗沙,产生的废水经三级沉淀处理回抽到泥水分离的立式储罐,再经过压滤机压滤后排入清水塘进行循环回用,不外排。现场检查发现,你加工场内露天堆放有约1500吨原料(石场表土)和75吨建筑用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覆盖、喷淋等有效降尘抑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现场运输车辆行驶、铲车铲沙作业、装卸原料和堆放时扬尘较大。
以上事实,有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2022年4月14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和录像等证据为证。
你加工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27日向你直接送达湛(吴)环罚听字〔2022〕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未书面提交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你加工场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25裁量标准“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2次以下,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加工场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5560711 联系人:何亚康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