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大山江宝来木门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吴)环罚字〔2022〕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大山江宝来木门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3042999965
经营场所:吴川市大山江街道望海岭工业开发区
投资人: 吴志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0月21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厂(位于吴川市大山江街道望海岭工业开发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厂生产项目工艺流程为:木板→开料→压刨→出样→组装→打磨→喷漆→成品(木门、家具),喷漆工序中有使用水晶透明底漆(非水性漆),生产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你厂未安装集气罩等废气收集设施和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收集便无组织排出厂外环境,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以上事实,有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2021年10月21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笔录》、《监测报告》[QD(气)2022011502]、现场照片和录像等证据为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2021年10月21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和录像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1年1月28日向你厂直接送达湛(吴)环罚听字〔2022〕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厂书面提交陈述申辩书:“一、我厂于2014年8月4日取得合法工商营业执照,正式投入生产。贵局工作人员2021年10月21日到我厂进行拍照、录像和询问,因新冠疫情产品销路不好,我厂已停产停工许久。贵局工作人员告知我厂,家具生产车间需要安装废气收集和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我厂于2021年12月15日与湛江科之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工程施工期限30个工作日,由于珠三角地区限电、限产等不可抗力因素,违法在限期内完成。材料交付后,我方立即进行设施安装完毕,监测排放数据已达标。二、我方已按相关要求及时整改完毕,望贵局批评教育为主,经济处罚为辅,减轻或减免处罚。2022年2月15日,你厂在《湛江日报》A06版公开道歉、认错认罚,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
综上,你厂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2〕1号]、送达回证等证明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14 裁量标准“空间、设备已密闭,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在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的环境违法行为按行政处罚告知罚款金额(¥110,000)元的40%降低处罚,即处人民币陆万陆仟元整(¥66,000元)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厂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5560711 联系人:何亚康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