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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和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2-06-15 16:44:3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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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吴)环罚字〔2022〕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和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国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MA54QQ7QXD

  住所:吴川市长岐镇林场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2月6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位于吴川市长岐镇林场1号的混凝土搅拌站项目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搅拌站两条生产线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正在安装内部设备,办公楼已建成,项目场地正在进行硬底化建设,还未投入生产。经查,你公司的混凝土搅拌站项目总投资额为7544426元,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取得审批部门的批准,擅自于2021年9月15日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2月6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和录像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2月22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湛(吴)环罚事告字〔2022〕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1.1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混凝土搅拌站项目“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按总投资额的1.25%[计算方法: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裁量百分值总和=裁量起点20%+报告表类0%+一般区域0%+设备安装阶段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1次0%+配合调查0%=25%)×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建设项目实际总投资额为7544426元)×5%计算,即罚款金额=25%×7544426元×5%=94305.33元,94305.33÷7544426=0.0125]处人民币玖万肆仟叁佰零伍元叁角叁分(¥94305.33元)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5560711 联系人:何亚康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