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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湛江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2-04-25 11:26:3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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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吴)环罚字〔2022〕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德(湛江市)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冼土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MA521KXK13

  住所:吴川市吴阳镇长坉村口北角埇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月21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位于吴川市吴阳镇长坉村口北角埇儿的混凝土搅拌站项目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项目一条生产线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项目场地已进行硬底化建设,办公场所已建成,已建设配套废水处理系统,还未投入生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项目类别第55条的规定,你公司混凝土搅拌站项目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依法取得审批部门的批准。经查,你公司的混凝土搅拌站项目总投资额为4659000元,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取得审批部门的批准,擅自于2021年9月15日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月21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和录像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1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湛(吴)环罚事告字〔2022〕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书。你书面申辩:已按责改要求落实停工整改;希望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批评教育为主,经济处罚为辅,从轻减免处罚。2022年4月7日,你主动在《湛江日报》A09版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综上,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混凝土搅拌站项目“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4659000元)百分之一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肆万陆仟伍佰玖拾元整(¥46590元)[计算方法: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裁量起点20%+报告表类0%+一般区域0%+设备安装阶段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3%+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1次0%+配合调查0%=28%)×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建设项目实际总投资额为4659000元)×5%,即罚款金额=28%×4659000元×5%=65226元,65226元×70%=45658.2元<4659000元×1%=46590元,即总投资额的1%(46590÷4659000=0.01)]。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5560711 联系人:何亚康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