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 人社监罚字〔2022〕第14号
被处罚单位: 吴川市振文汇基农庄
地址(住所): 吴川市振文镇水口渡生牛六村油行屋
法定代表人: 林华娇 电话: 1353****097
(案由):经查,你单位存在无故拖欠林景婷、李帝土、洪纪棠等3名工人2021年10月-12月工资共¥27070元的违法行为。
(认定的事实):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进行整改,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在指定日期前改正,且我局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多次催促无果。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3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林华娇本人签订的拖欠工人工资欠据3份、当事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4份、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4份,已支付部分工资的微信转账记录2份、《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吴人社监字〔2022〕第14号)及送达回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吴人社监罚告字〔2022〕第14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缴费通知书,按通知书规定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或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8日
备注:1.罚款应直接上缴国库;2.本决定书一式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