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吴川市食品小作坊监督抽检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5 号)、《吴川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提质行动方案(2019-2023年)》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围绕湛江市“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加快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以及我市“全力打造湛茂阳沿海经济带重要滨海城市、加快建设‘五个魅力’新吴川”的目标要求,以发现问题为导向,提高食品抽检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有效防控系统性、区域性和行业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群众关切。
加强对米酒、湿米粉、植物油、蔬菜制品等高风险品种,以及既往抽检发现问题集中的项目的抽检,同时结合群众关切增加主要品质指标、营养指标的抽检,提高抽检针对性。
(二)坚持检管结合,提升监管效能。
围绕“十大攻坚行动”要求和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实现抽检计划制定、组织实施、核查处置、数据分析与日常监管工作的有机结合,加强监督抽检信息的互通共享。
(三)坚持广泛覆盖,加大抽检力度。
抽检时间和频次原则上要求做到全年均衡完成抽检任务。在增加对高风险食品抽检频次的同时,要加大对各类别小作坊生产食品、城市、农村、城乡结合部等不同区域开展抽检。
三、任务安排
根据辖区内小作坊食品加工特点,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组织承检机构按计划开展食品安全抽检工作。
(一)抽检数量
全年食品抽检数量为240批次,并确保“时间过半,任务过半”。
(二)抽检对象
辖区内在产获证的生产加工小作坊要全覆盖,重点抽取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程度高、日常消费量大的品种,包括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等,针对既往抽检不合格的企业开展跟踪抽检。
(三)抽检时间和频次
要全年均衡完成抽检任务,可根据本地食品产业现状,调整频次和每月的抽检量,增加对高风险及较高风险食品品种的抽检量。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在相应季节应增加抽检量,节令性食品抽检应在节前一个半月开展抽检工作。
(四)抽检地区和场所
抽检地区应覆盖市区、乡镇和行政村,加强食品加工小作坊的食品的抽检力度,同时加大对既往发现不合格品种的抽检力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制定计划。
抽样检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确定的一项基本监管制度,要高度重视抽检工作,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各有关股室、市场监管所要通力协作,相互配合、各负其责,确保抽样检验工作保质保量完成。
(二)规范抽检工作,提高抽检效能。
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抓重点、抓关键,针对突出问题,合理安排抽检任务,支持承检机构样品采集、运输和检验工作,及时汇总和分析抽检结果;并根据监管需要,适时组织应急、执法抽检等工作。应在确保问题导向和广泛覆盖的基础上,落实随机选取抽样对象、随机确定抽样人员的“双随机”要求,加强对承检机构的监督检查,督促承检机构在抽检工作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确保抽检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强化机构监督。
要加强信息化建设,积极应用和维护“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抽系统”),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规范要求报送抽检数据。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承检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对承检机构的检查与考核。承检机构未征得任务委托部门同意不得私自分包食品安全抽检任务,市局不定期派员监督抽样工作。
(四)依法核查处置,及时公布信息。
加强对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当及时送达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不合格报告表明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核查处置工作应当在24小时内启动;承办处置机构或部门应在3个月内按时完成处置,并按要求提交所需资料以供及时录入国抽系统;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移交;对多次不合格受到查处仍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从严从重查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应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检结果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相关信息,并组织专家对不合格产品信息进行风险解读;对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抽检信息,应当在信息公布前加强分析研判,科学准确公布信息;应按照要求每月在“国抽系统”填报月度统计模块。
五、工作纪律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相关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抽检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