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函》(鄂FTQ818)送达公告
贾少华:
经检测,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使用鄂FTQ818挂车于2021-11-26 18:50:00在吴川市国道228线边坡村路段行驶至G228线K6446+070M处涉嫌擅自超限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将《告知函》(粤湛吴交执告〔2021〕2101871号)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附件:《告知函》(粤湛吴交执告〔2021〕2101871号)(鄂FTQ818)正面.pdf
《告知函》(粤湛吴交执告〔2021〕2101871号)(鄂FTQ818)背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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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