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赣C7R45挂)送达公告
江西和笙物流有限公司:
本机关依法于2021年12月31日对你(单位)的物品:赣C7R45挂车道路运输证(360983951686)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存,《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文号为:212019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自2022年01月12日起解除该证据登记保存。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将《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粤湛吴交证解〔2022〕00004号)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附件: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粤湛吴交证解〔2022〕00004号)(赣C7R45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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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