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粤K5973挂)送达公告
廖裕富:
经调查,你(单位)于2021年08月26日12时35分使用粤K5973挂车在吴川市塘缀镇杨松大道杨屋中学路段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处罚决定。
因你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且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湛吴交罚〔2021〕1901031号)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湛吴交罚〔2021〕1901031号)(粤K5973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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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