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东路片区 项目用地征(收)土地拆迁补偿及 安置方案》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土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称为综合补偿。
二、征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收土地按统价按29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偿。
三、青苗补偿标准
(一)成片青苗补偿标准:
不分青苗种类,成片青苗补偿统价10500元/亩,鱼类、虾类补偿标准为1500元/亩;养殖水面的补偿标准如下:
(二)零星青苗补偿标准
(三)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框架结构房屋1680元/平方米,混合结构房屋144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840元/平方米,钢架结构房屋 8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房屋550元/平方米,茅草房450元/平方米,棚房250元/平方米,已平整的宅基地60元/平方米。
砖砌或水泥(石灰)坟墓4500元/穴,土坟3500元/穴,骨坛500元/穴。
四、征地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以发放土地安置补助费方式解决,已纳入土地补偿标准内。
(二)留用地安置:按粤府办〔2009〕41号文、粤府办〔2016〕30号文和湛府〔2015〕9号文等省、市留用地管理规定执行。梅东路片区用地范围征地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比例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留用地。
(三)社会保障安置:按粤府办〔2010〕41号文、粤人社函〔2010〕2883号文、湛府办〔2014〕3号文和湛府〔2014〕63号文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如国家、省人社部门就有关问题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五、其它
(一)拆迁居住房屋需临时安置时,每户一次性补助4000元;搬家费每户一次性补助1000元。
(二)征地预公告发布之后抢建的建(构)筑物和抢种抢栽的树木及花卉等,一律不予补偿。
(三)收回国有农、林、渔、牧场等土地,补偿标准参照本方案同类标准执行。占用其他单位或个人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补偿,由合法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四)凡本方案没有规定的补偿项目作个案处理。
(五)本方案不包含可预见费、奖励经费、道路管网水利改移费、报批税费、工作经费等。
(六)本方案自吴川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
(七)本方案由吴川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吴川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