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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超德清洁用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2-08-30 15:59:4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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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吴)环罚字〔2022〕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江超德清洁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440883MA546UAAXA

  法定代表人:王子豪    

  住所:吴川市大山江街道山基华管区山基华村325南侧线第三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2月24日11时,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位于吴川市大山江街道山基华管区山基华村325南侧线第三幢年产500万个胶棉拖把头项目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项目已建成投产,配套有废气治理设施,废气处理工艺:三级水喷淋系统→干式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废水治理设施,废水处理工艺:调节池→絮凝沉淀→过滤→微电解→水解生化。检查时,该项目正在生产,废气治理设施中的三级喷淋塔储水罐中未存有喷淋用水,且储水罐内是干燥的,喷淋塔内无水喷淋,三级水喷淋塔运行不正常。经查,你公司实施了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2022年2月24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和录像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2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湛(吴)环罚听字〔2022〕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书面提交陈述申辩书:“一、废气处理的三级喷淋塔运行,但喷淋水泵没有工作,喷淋塔储水池内没有水,经废气检测,各项参数均未超标准,没有造成较大环境影响;二、积极配合检查、及时纠正错误、态度诚恳,望批评教育为主,经济处罚为辅,减轻或减免处罚。”。2022年4月8日,你公司在《湛江日报》A06版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

  综上,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5.1裁量标准“(裁量起点10%+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0%+有毒有害污染物19%+排放口所在一般区域0%+1天以上5天以下2%+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1次0%+配合调查0%)=31%”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按行政处罚告知罚款金额(¥310,000元)的50%降低处罚,即处人民币壹拾伍万伍仟元整(¥155,000元)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5560711 联系人:何亚康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