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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食品企业集团梅录食品有限公司城区肉类联合加工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2-06-16 15:53:3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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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吴)环罚字〔2022〕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食品企业集团梅录食品有限公司城区肉类联合加工厂:

  统一信用代码:91440883673117131D

  负责人:李伟明

  地址:吴川市大山江街道岭圩钟毓山油桁岭工业小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3月9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加工厂位于吴川市大山江街道岭圩钟毓山油桁岭工业小区的生猪屠宰项目进行“双随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加工厂正在生产,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生产废水经处理后通过法定的废水排放口排入污水管道,最终流入大山江分洪河下游地段,所排废水呈黄色,有异味。我局吴川分局委托深圳市粤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废水排放口外排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深圳市粤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YHK20220309(6624)003]显示,你加工厂外排的生产废水中色度为60倍,悬浮物浓度为205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44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为93.6mg/L,氨氮浓度为74.2mg/L,分别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色度标准值为40倍,悬浮物标准值为60mg/L、化学需氧量标准值为7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标准值20mg/L、氨氮标准值为10mg/L)的0.5倍、2.42倍、1.06倍、3.68倍和6.42倍。

  以上事实,有我局吴川分局2022年3月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检测报告》[YHK20220309(6624)003]、现场检查照片和录像等证据为证。

  你加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13日向你加工厂直接送达湛(吴)环罚听字〔2022〕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加工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加工厂书面提交陈述申辩书,申辩理由如下:一、生产废水中色度、悬浮物浓度、化学需氧量浓度、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以及氨氮浓度,均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但没有造成较大环境影响;二、造成废水超标原因是受疫情影响,订购的检测设备设施、使用的药物及技术人员未能及时进场安装使用;三、因受非洲猪瘟、新冠疫情等影响,经营困难,无力承受大额的行政处罚;四、深刻认识错误,作出深刻检讨,在《湛江日报》刊登了企业环保公开致歉书。综上,请求减轻或减免行政处罚。经查明,你加工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2〕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2022〕5号]、送达回执、及你加工厂的陈述申辩书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7.1裁量标准[计算方法: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元。其中,裁量百分值总和=裁量起点7%+超标因子数目3个以上8%+排污情况:排放B类水污染物0%+排放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0%+废水日排放量50吨以上200吨以下3%+超标3倍以上8倍以下8%+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0%=26%,即罚款金额=26%×100万元=26万元]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按行政处罚告知罚款金额(¥260,000元)的40%降低处罚,即处人民币壹拾伍万陆仟元整(¥156,000元)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加工厂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加工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5560711 联系人:何亚康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