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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吴川市博铺街道迅达鞋业有限公司“4·12” 简易电梯伤害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通报

时间:2016-07-03 16:44:3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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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工业园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2016年4月12日中午13时35分左右,我市博铺街道迅达鞋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简易电梯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72万元。为吸取事故教训,教育与惩戒有关责任人员,根据吴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吴川市博铺街道迅达鞋业有限公司“4·12” 简易电梯伤害事故调查处理问题的复函》(吴府办函〔2016〕32号)要求,现将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李土金,吴川市博铺街道迅达鞋业有限公司印刷工人。忽视危险因素违规作业,伸头进入正在运行的简易电梯井道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给予行政问责人员
    1、陈志明,吴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队长,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给予陈志明通报批评,由纪检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作出书面检查。
    2、李正武,吴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给予李正武通报批评,由纪检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作出书面检查。
    3、杨华金,吴川市博铺街道办事处安监办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给予杨华金通报批评,由纪检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作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行政问责单位
    1、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吴川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吸取事故教训,改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2、博铺街道办事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博铺街道办事处向吴川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吸取事故教训,改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四、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由吴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单位吴川市博铺街道迅达鞋业有限公司进行经济处罚。
    各镇(街道)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深刻吸取 “4·12” 简易电梯伤害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决定和指示,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应急救援管理,保障信息畅通,认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吴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