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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湛江吴川机场建筑工地“1·8”车辆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1-12-07 10:07:4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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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月8日8时30分,湛江吴川机场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吴川市众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一辆拉载水泥混凝土的搅拌车在拐弯行驶过程中,发生一起车辆伤害死亡事故,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订版)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1年1月10日,吴川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林炎辉为事故调查组组长,市监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人社局等有关人员组成的吴川市湛江吴川机场建筑工地“1·8”车辆伤害死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并聘请有关技术专家配合开展事故技术调查工作。

  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故防范和隐患整改措施的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吴川市众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力建公司)是一家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MA51FUDY17,于2018年3月28日成立,注册资本2500万元,法定代表人陈继辉,2018年3月28日取得由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公司地址为吴川市塘㙍镇国营林场实业岭工业区旧场部,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商品水泥混凝土、商品砂浆、水泥制品;销售建筑材料、砂、石、矿粉、粉煤灰、石膏;普通货运服务。公司于2020年6月取得湛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会颁发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证书。

  因公司业务扩大需要,吴川市众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2日与茂名市电白区弘诚运输公司签订《混凝土搅拌车租赁合同》,向茂名市电白区弘诚运输公司租赁20台搅拌车作为该公司运输混凝土用车,车辆和人员由吴川市众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管理。肇事车辆粤QV5800号牌混凝土搅拌车在此之列。

  2.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是一家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25019753C,于2000年10月12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公路工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城市轨道桥梁工程服务;飞机场及设施工程服务。

  3.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六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884765M,于1980年11月29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承包境外铁路综合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建筑材料试验与工程检测;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物业管理。

  (二)肇事车辆及驾驶员情况

  肇事车辆粤QV5800号牌混凝土搅拌车,品牌型号:中集牌ZJV5258GJBSZ型,车辆识别代号:LYC1CH71XA000668;发动机号码:P18575;外形尺寸:9150×2500×3900mm,额定载重量10630kg;初次登记日期:2010年8月12日;强制报废日期:2025年8月12日; 道路运输许可证:粤交运管阳字441700004186号;机动车所有人:陈幸妍,登记住所:广东省阳西县织篢镇东村村委会珠玉窝村七巷3号。该车辆购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强险,车辆保险时间:2020年8月24日至2021年8月23日。该搅拌车名义上归属茂名市电白区弘诚运输公司。

  驾驶员陈计宏,负责运输水泥混凝土至湛江吴川机场中铁六局所属项目施工现场。驾驶员陈计宏,男,汉族,1983年8月23日出生,广东省阳西县程村镇平原村委会黄桐村人;初次领证日期:2004年5月11日;准驾车型:A2E;有效期至:2026年5月11日止。持有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号:4417211983****1016;有效期至:2022年8月25日。经查,陈计宏在事故发生前不存在疲劳驾驶、醉驾问题。

  (三)湛江吴川机场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湛江吴川机场建设项目包括机场主体航站区、机场高铁、空管塔台、机场航油四个主体项目,四个主体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分别是省机场集团、湛江市交投集团、民航中南空管局、华南油料公司。整个工程项目施工在一个半封闭区域内,进出此区域有三条临时道路,其中主干道一条由湛江市政府投资修建,用于施工车辆物资进出,另两条分别通往白藤村和丰六洞村的村道。

  四个主体项目涉及的专业总包、分包单位共九个,其中航站楼的施工单位有中建八局公司、中建装饰公司和中建安装公司;机场工作区的施工单位为中建八局;机场飞行区的施工单位有河北建设集团公司、民航建工集团公司和中铁十九局公司;下穿跑道高铁的施工单位为中铁六局;空管塔台的施工单位是广东强雄集团公司;机场油料区域的施工单位是茂名建筑集团安装公司。中建八局湛江机场项目部负责机场主体航站区工程,包括航站楼工程和陆侧市政配套工程。

  (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事发地点视野开阔,无障碍物,位于距离湛江吴川机场施工工地临时门岗约100米(其中50米为15mm厚的水泥上坡路)的施工现场十字交叉路口处,事故路段为施工车辆及施工人员进出主通道。该路段为湛江机场指挥部与江门高铁指挥部等单位共用路段,是建设项目物资运输车辆及人员进出的主通道,为新冠疫情防控需要和对进出人员车辆实施管理,湛江指挥部委托中建八局设置临时门岗。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情况

  2021年1月8日,陈计宏驾驶粤QV5800号牌混凝土搅拌车送料往中铁六局施工工地。8时29分左右,粤QV5800号牌混凝土搅拌车跟在一辆满载的大货车载重挂车后面通过临时门岗进入机场项目区道路(门岗后约50米的平路,接着是一段约50米上坡路),8时30分,当载重挂车缓慢爬过坡道直行时,粤QV5800号牌混凝土搅拌车紧跟在后突然加速并右转,右转时与紧靠搅拌车同向行驶的由于新驾驶的电动车碰撞,并推行电动车近三米后将人和车碾压,造成电动车驾驶人于新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时,驾驶员陈计宏意识到可能发生事故,立即停车下车察看,看到搅拌车碾压到人和车,随即拨打110、120,并向公司车队队长汇报了事故情况。120救护车约8时45分赶到,当时伤者还处于清醒状态,医护人员将伤者紧急处理后送往塘㙍卫生院抢救,医院抢救10分钟左右,宣布伤者抢救无效死亡。

  中建八局设置临时门岗的保安看到车辆发生事故,立即电话向中建八局机场项目部安全总监赵明全报告,赵明全与监理张龙栓等人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处理,并随120救护车将伤者送往塘㙍卫生院抢救。接警的塘㙍镇派出所民警约8时42分赶到事故现场维护秩序、调查取证。

  接到事故报告后,塘㙍镇、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带领相关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保护现场和协调事故处置,并及时了解事故基本情况,部署做好事故善后、家属安抚、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对事故调查处置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已全部结束。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塘㙍镇政府和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事故处置过程中能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应急处置。经评估,事故应急处置指挥得当、分工明确、协调有序、及时有效,没有次生事件发生。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死亡人员情况

  于新,男,48岁,汉族,江苏省泰州市人,是湛江吴川机场机场主体航站区监理单位上海监理公司监理人员,在事故中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吴川市湛江吴川机场建筑工地“1·8”车辆伤害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2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过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对造成这次事故的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如下:

  (一)直接原因

  1.搅拌车司机陈计宏驾驶混凝土搅拌车在爬坡和在十字交叉路口右转弯的情况下,忽视右侧通行安全,疏于观察、违章加速爬坡和右转弯,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2.电动车驾驶人于新安全意识淡薄,忽视搅拌车右转灯警示,忽视搅拌车视觉盲区的安全风险,在搅拌车右转弯时与搅拌车贴近并行,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二。

  (二)间接原因

  1.吴川市众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公司现有员工103人,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释1);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和责任范围,不能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注释2),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注释3);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吴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业监管责任不落实。对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没有实施有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未对吴川市众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吴川市湛江吴川机场建筑工地“1·8”车辆伤害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主要教训

  1.吴川市众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未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订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单位管理层安全生产法律意识不强,安全管理责任制不明确,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责任不落实。

  2.事故路段为施工车辆及施工人员进出主通道,该路段为湛江机场指挥部与江门高铁指挥部等单位共用路段,各单位之间未就交通运输安全等进行统一协调,导致该路段安全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缺失。

  五、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为,吴川市湛江吴川机场建筑工地“1·8”车辆伤害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2万元,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为吸取事故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起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提出以下处理的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建议

  于新,男,48岁,汉族,江苏省泰州市人,机场主体航站区工程监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忽视安全风险,在搅拌车右转弯时与搅拌车贴近并行,直接导致事故发生,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陈计宏,男,汉族,38岁,广东省阳西县人,茂名市电白区弘诚运输公司肇事混凝土搅拌车司机,其驾驶混凝土搅拌车在爬坡和在十字交叉路口右转弯的情况下,忽视右侧通行安全,疏于观察、违章加速爬坡和右转弯,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吴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对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没有实施有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未对吴川市众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责成吴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吴川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其相关安全监管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建议纪委监委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三)行政处罚建议

  吴川市众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吴川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109条(注释4)规定,对吴川市众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四)其它建议

  按照《湛江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湛安〔2020〕4号)的有关规定,建议吴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吴川市众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予以通报。吴川市众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三个月内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全面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吴川市众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要痛定思痛,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抓好隐患整改。一是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是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三是按规定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四是举一反三,完善公司车队管理、安全生产等风险分析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完善项目区域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机场建设管理单位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实行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开(道)通行,参照国家交通安全、道路运输安全标准在项目区域危险路段、路口设置安全设施(如临时交通指挥岗、信号灯、拐弯处安装道路转弯反光镜、安全警示标志等)。

  (三)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吴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履行对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工作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全面排查治理预拌混凝土企业安全隐患。

  (四)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塘㙍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提升监管能力。要加强对辖区企业的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吴川市湛江吴川机场建筑工地

“1·8”车辆伤害死亡事故调查组

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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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订版)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订版)第一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订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订版)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