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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免管理问题的公告

时间:2017-11-14 14:49:51 来源: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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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免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个人所得税征管实际,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属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只能选择一种身份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不得叠加享受。

二、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每年均可减征。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减征遭受灾害当年的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三、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税款实行备案管理。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征申请经审核无误后即时登记备案。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主管地税机关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

四、享受减征政策期间,扣缴义务人对享受减征政策的纳税人进行明细申报。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其他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五、主管地税机关应建立减征税款管理台帐,实时开展后续管理。应通过系统完整备案文书流程进行备案,按期统计个人所得税减征税款情况。应加强对减征事项的监督,定期对本单位的减征情况进行检查。

六、本公告自制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届时根据施行情况修订。

特此公告。

 

附件:《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免管理问题的公告》政策解读

附件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税申请表

附件2个人所得税减征税款管理台账

附件3个人所得税减征税款统计表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20176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