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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深海网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10-24 16:37:08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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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环罚〔2019〕2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深海网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MA4UU4LP4L

法定代表人:郭海

详细地址:吴川市覃巴镇覃文村路口(325线覃文路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你公司的遮阳网项目正常开工生产。检查发现你公司生产车间未完全密闭,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热熔拉丝废气的排放。以上事实有2019年6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9年7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吴环责改字2019〕25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建设完善废气治理设施,确保废气有效收集后达标排放。我局2019年7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9〕1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吴环责改字〔2019〕2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9〕12号)、送达回证等证明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贰万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湛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5560711           联系人:何亚康

    联系地址:吴川市广沿路电子大厦1号2楼

    邮编:524500

 

      

     201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