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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黄坡镇塘鸭养猪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10-24 16:35:33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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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环罚〔2019〕1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黄坡镇塘鸭养猪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068459950P

法定代表人:黄学宇

详细地址:吴川市黄坡镇磐石村委会塘鸭村牛角冲水库旁边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湛江市环境监测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养猪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养猪场正常养殖,检查发现你场建有1个300㎡的沼气池,有四级沉淀池及一台干粪机,废水经过处理后排入鱼塘,鱼塘无防渗措施。湛江市环境监测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养猪场排放口的外排废水进行采样检测。监测报告(湛江环境监测(测)字(2018)第C4-069号)显示,该外排废水的COD、氨氮和悬浮物浓度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的标准。2019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养猪场水塘底部未硬底化,四置未防渗。

以上事实有2019年3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打印件、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养猪场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9年3月12日向养猪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吴环责改字2019〕6号),责令你养猪场立即停止违法超标排污,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废水达标排放,2019年3月1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9〕4号),告知你养猪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养猪场于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辩。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吴环责改字2019〕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9〕4号)、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养猪场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猪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湛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5560711           联系人:何亚康

    联系地址:吴川市广沿路电子大厦1号2楼

    邮编:524500

 

      

     2019年5月6日